(一)许可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许可对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范围: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
(四)申请方式申请人可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查阅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条件,或到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并提起申请。
(五)受理审核时限: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七)受理机构: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八)决定机构: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申请材料目录: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十)受理地点: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一)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咨询途径:窗口咨询:08703185220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彝良县纪委党风廉政监督室:0870-5122869。
(十六)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包括现场核查)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2、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4、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四)审批与发证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滇公网安备530628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