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动体育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驻彝单位:
《彝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动体育平台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彝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发挥公租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依规据实做好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修订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 》(云建保函﹝2017﹞3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彝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工作;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公租房分配管理的监管工作;监委、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税务、市场监管、残联、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申请、审核、分配条款只针对县城公租房。乡镇公租房、教师公租房、企业公租房,由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局、企业分别签订整体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协议),具体分配管理工作分别由乡镇、教育局和企业参照相关公租房分配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配管理实施方案,报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分配管理工作,分配结果报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四条 公租房是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过渡性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保障对象不得出售,公安部门不得作为分户的依据。
第五条 公租房分配实行“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的核心原则,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的保障原则;公租房管理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年一审”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县城公租房,保障县城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首先保障县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次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再次是外来务工人员。各类保障对象中优先考虑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如低保家庭、优抚家庭、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等。
第七条 乡镇公租房,保障乡镇教育、卫计、集镇规划区内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应保尽保”的条件下,还可用于政府机关在职在编职工和精准扶贫搬迁、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周转房或安置房。除以上保障对象外仍有闲置的,也可以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第八条 教师公租房,专门保障本校住房困难的教师职工,在满足本校住房困难教师职工的情况下,可以提供给临近学校的住房困难教师职工。
第九条 企业公租房,主要提供给本企业的住房困难职工。政府已经回购的公租房,按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可用于精准扶贫搬迁、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房或周转房,也可以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第十条 空挂户籍人员、服刑人员、吸毒者及精神病人不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其中县城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乡镇、教师、企业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向城镇申请公租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指县人民政府向城区未取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公租房管理成本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1、 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的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其中一人户实行货币补贴;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实行货币补贴,根据就业时间先后,作为实物配租轮候对象。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公安户籍为依据,申请人属于本县城区内城镇居民,且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低收入家庭,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99元/月(根据不同年度的城镇低保标准执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50元/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3.低收入家庭不能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的车辆(以车辆落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
4.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不超过5万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金融资产,不超过10万元。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是2年内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即2017年1月1日(往后年份依次往后推一年)以后新就业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五)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是彝良县以外户籍,取得我县城区暂住证两年以上;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在彝良县城有稳定工作连续两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拆迁安置家庭。
(二)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等扶贫项目建房的家庭。
(三)已享受福利分房、公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四)已享受公租房的家庭,离婚不满三年的。
(五)五年内存在财产转移且数额较大的,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六)个体工商户、有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或开办有公司企业的家庭(含拥有专业合作社,且参加投资入股分红的)。
(七)在彝良县县城区域内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八)拥有商铺或商铺已拆迁补偿过的家庭。
(九)拥有个人停车位的家庭。
(十)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
(十一)为享受公租房故意分户的家庭。
(十二)常年举家外出的家庭。
第五章 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是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年龄不限。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由单位采取团租方式代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租房,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为准,租赁期内,入住对象需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入住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七条 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其中《审批意见表》由相关部门统一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当年最新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申请家庭每位成员近期单人二寸彩照及近期合影照各一张。
6.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 个性资料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和申请年度的银行流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3.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所承租的房屋权属证明。
4.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证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当年1至6月份工资花名册、租赁合同及所承租的房屋权属证明。
5.特殊家庭和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或最新低保领取存折明细或银行流水)、残疾证等住房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审核
第十九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或当年居住地或工作(就业)单位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由社区对申请人的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初步核实审查,审查结果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初审合格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收验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建档报角奎镇人民政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者,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后重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通过社区审查的申请对象,经社区审查人员及社区主任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提交角奎镇人民政府把关审核,通过审核无异议的结果在角奎镇城区公示,公示时间7天。
(三)通过把关审核的申请对象,经角奎镇审核人员及镇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提交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提交名单给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的结果交由管理中心综合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并在县委政府网、微彝良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
第七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分配程序
(一)核准。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公示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租房申请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分配。对于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条件,组织公开摇号分配。摇号前7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摇号分配的时间和地点。
2.公租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公租房分配方案》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开摇号,由监察部门人员监督,由公证部门人员现场公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摇号结果发放《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与承租人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
(三)入住。已取得入住资格的保障对象必须严格履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回承租的公租房。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收取
(一)租金每年收取一次,收取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
(二)低收入家庭在黎明村和宏跃小区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0元,租住渔湖新城一期和西正丽街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
(三)非低收入家庭租住黎明村和宏跃小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租住渔湖新城一期和西正丽街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
(四)低收入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可减免租金。
第二十四条 房屋使用要求
(一)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二)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非法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承租人必须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四)承租人必须按时交纳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1月30日前实施年审。年审时,承租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终止合同,退出公租房;符合条件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合同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继续租住。
在年审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租房。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连续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满5年自动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四)拖欠公租房租金或者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六)损毁、破坏、改变公租房结构和设施的。
(七)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有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对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有损坏、遗失的,由承租人予以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予以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先收租金)。三个月期满仍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公租房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的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居住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租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彝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公租房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租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乐动体育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运营管理办法》(彝政办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53062802000002号